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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临沂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4-09-11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山东省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项目、援建项目、合作项目、市本级财政专项项目和市红十字会引进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山东省红十字会项目以及社会捐赠设立等各类公益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项目计划书。援建项目统一使用总会等制定的项目申请表。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由市红十字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市红十字会根据申报项目的县(区)或单位对项目实际需求、政府对项目支持程度、红十字会执行能力等安排项目,力求项目效益最大化,适当向我市偏远地区、受灾地区倾斜。

    第五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各项费用,标明每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范围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等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项目物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内,按照协议供货采购,不在采购名录中的,须按规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市红十字会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并对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指导。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赈灾救护部对援建项目和合作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指导、督促县(区)红十字会和合作单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督导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要素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同县(区)红十字会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其他组织和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临沂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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