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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临沂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4-09-11

    为切实增强红十字组织公开透明度,推动全市红十字会系统信息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主动、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有效推动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

    第二条 公开的内容

    (1)基本信息:市、县区红十字会机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

    (2)募捐活动信息:包括活动名称、活动内容、活动地域、起止时间、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捐款物的用途,用于公益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等。

    (3)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有重大事件专项捐赠信息和日常性捐赠信息。均包括接受捐赠款物的捐赠方(单位或个人)、捐赠金额(或折价)、捐赠日期、项目(或用途)、捐赠物品名称和数量、捐赠意向(定向或非定向)等信息。

    (4)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去向用途、支出金额(或折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

    5、财务信息:包括市红十字会年度部门预算报告、年度捐赠款物接受和使用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物资采购情况等。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与市红十字会事先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方式

    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临沂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本单位信息平台发布,通过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和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全国红十字系统信息公开平台“博爱中国”发布,以及向本级理事会、监事会定期报告等方式进行公开,一般采用文字、图表、报告等形式公开,必要时也可以配发音像、图片等资料。

    第四条 公开的时限

    (1)基本信息

    应当于相关情况变化或信息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2)募捐活动信息

    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在信息平台公布募捐活动基本信息,捐赠信息在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相关信息。

    (3)接受捐赠和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应在银行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

    捐赠协议有约定或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有相应规定的,按约定(规定)执行。

    (4)年度财务信息

    应当按照相应时间节点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公开的程序

    (1)基本信息

    由办公室负责,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开和及时更新。

    (2)募捐活动信息

    由赈灾救护部负责,于募捐活动前、中、后提供相关信息和图片、音像资料,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3、接受捐赠和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由赈灾救护部负责、财务协助,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账、逐笔提供完整信息清单,经部室负责人审核把关,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4、年度财务信息

    由财务和赈灾救护部负责,按时间节点及时提供相关年度预算报告、决算报告、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物资采购公告等,送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由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六条 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发布职责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市红十字会及各县区红十字会机关各部室负责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含在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设置的各县区红十字会信息公开专题页面)相关栏目内容的信息采编,提报审核,并对产生和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及各县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内容审核、保密审查、舆情监测、信息发布和更新工作,发布信息应严格落实保密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县区级红十字会在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中设置的本县区信息公开专题页面中发布信息须经本级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职责

    市、县区红十字会监事会履行对本级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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