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会机关物品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统一采购是经机关会务会研究决定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按照采购规定,组织采购集中统一采购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条 单位纳入统一采购范围的项目:
(一)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
(二)各类设备、材料购置等;
(三)保证行政、业务、服务、职工福利等正常工作、生活所用的物资。
第三条 单位纳入统一采购项目的经费渠道:
(一)地方财政拨入的事业经费;
(二)地方财政拨入的专项经费;
(三)单位自筹经费;
(四)其他经费。
第四条 采购物品一般应由2人及以上人员组成采购小组(由申请部室、办公室、财务等组成)一起购买。
第五条 购置重要物品,根据财务管理权限,报相应领导或会议研究决定。购买时应先进行调研,再决定购买商店或地点。
第六条 纳入统一采购范围项目(三)中的物品要根据需要,保证业务正常运转,采购前要由所需部室先申请,经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再购买,购买后应填写入库单交保管人员。
第七条 购买物品要帐物相符,票据正规、真实、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采购人员持申购单、原始发票、清单、入库单等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应将请购单、发票、清单、入库单收作记帐报销凭证。
第八条 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本会需要的物品。
第九条 如违反本制度,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对代购中弄虚作假,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