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十字会博爱卫生站援建援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爱卫生站援建(援助)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红十字会使用募捐款安排的博爱卫生站援建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级红十字会负责建设项目资助款的转拨,竣工验收及监督和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建设过程中的所有事务。
第五条 博爱卫生站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人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项目建设要遵循建设程序。
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受助单位要按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八条 受助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环境评价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县红十字会按照以下条件对博爱卫生站进行初评和审报:
1. 在贫困乡镇的行政村缺少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或原卫生站房屋破旧,已成危房;或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或旧村改造急需新建、改建;
2.卫生站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功能职责及辖区人口1-2‰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并指定1-2人承担公共卫生职能,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乡村总体规划和当地医疗卫生事业总体布局的要求,既要方便群众看病,又要避免卫生站建成后撤并或改变用途等问题的出现;
4.已兴建村级卫生室,但由于资金限制需改造提升或缺少必需的医疗和配套设施的。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对《博爱卫生站援建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实地考察,征询捐赠人意见后,向县级红十字会正式下达《援建博爱卫生站立项通知书》,并与县级红十字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共同签署《博爱卫生站援建协议书》。
第十一条 《博爱卫生站援建协议书》经四方签定后,项目所在乡村可开始施工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援建一所村级博爱卫生站,援助资金原则上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不高于15万元人民币。捐方另有捐赠意愿的除外。资金主要用于:配套用房及设施建设和装修、医疗及配套设备购置。
第十三条 博爱卫生站的资助款原则上分两次划拨:
1.项目正式立项、签署援建协议后,下拨资助资金的50%;
2.工程全部竣工,通过县级红十字会向市红十字会上报《博爱卫生站援建项目竣工报告》(包括卫生站竣工照片、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等)。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下拨剩余50%的资助资金。
3、对于项目非基本工程建设援助的,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一次性拨付全部援建资金。实物购买需有县级红十字会参与监督并签署意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须通过县级红十字会向市红十字会上报《博爱卫生站援建项目结题报告》(包括博爱卫生站外观及碑记照片、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设备援助实物照片、款项付讫证明、加盖公章的实物购买发票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市红十字会向县级红十字会划拨援助资金,县级红十字会收到援助资金后应及时将建设资金转拨到位,不得无故滞拨或截留。卫生站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收到拨款后,要将拨款时间、金额、收款人等张榜公布,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以利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资助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帐中严禁列支招待费用和其他工作经费,以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把好事办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卫生站的选址应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农村卫生站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值班室五室分开。室内地面硬化,内墙壁刮涂料, 贴踢脚线15cm,硬顶棚, 门窗密封良好,治疗室白瓷砖到顶且清洁区、污染区分界明显。外观参照市红十字会统一要求,并有明显的红十字标志。建成后的博爱卫生站应具备基本的医疗就诊功能。
第十七条 受助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八条 受助单位要按规定通过规范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受助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十九条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预算投资,由受助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资助。
第二十条 卫生站的建设周期要按照协议书签订的期限完成,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市、县红十字会提请延期开工报告;延期不超过1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1个月的,将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受助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发现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或资金管理问题,市红十字会可视情节追究受助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卫生站建成后,按照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受助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建成的博爱卫生站属于公共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其原有行政或业务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并依法享有各级政府支持红十字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县级红十字会对博爱卫生站的公共资产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助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命名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成后的卫生站统一命名为“博爱卫生站”,并参照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博爱卫生站外观制作“红十字博爱卫生站”匾牌。
第二十六条 博爱卫生站建成后,应在站内刻立碑记,铭载捐赠人的捐资善举,昭示后人。
第二十七条 博爱卫生站要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建立红十字基层组织,在站内展示和体现红十字文化氛围,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强化服务功能,努力减轻农民就医负担,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技能传播,为农民创造良好的医疗卫生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将继续动员社会资源,对已建成的博爱卫生站给予后续扶持。
第六章 对捐赠人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红十字会及县级红十字会应积极为捐赠人提供服务,随时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或实地检查。
第三十条 博爱卫生站奠基或竣工时,捐赠人有要求的,应邀请捐赠人出席奠基或竣工仪式,并向捐赠人提交博爱卫生站竣工报告书,内容包括卫生站建设前后的照片、质量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捐赠人全额捐助,可以由捐赠人指定的名称为博爱卫生站冠名,如“××博爱卫生站”。
第三十二条 鼓励建成后的博爱卫生站与捐赠人建立长期联系,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博爱卫生站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属于临沂市红十字会。